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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工龄的计算
释义

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工龄的计算

1980年11月29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劳动总局在转发的1979年3月27日上海市劳动局、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团体、教堂寺庙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中指出:(1)原宗教界爱国组织宗教团体和教堂寺庙雇佣的职工,任职期间以固定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工作时间,可与转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2)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界爱国组织、宗教团体和教堂寺庙内的宗教职业者(指神甫、修女、牧师、传道、僧尼、道士、道姑、阿訇、师娘等)其在宗教单位任职期间。以薪金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他们的工龄可从各教正式成立市级爱国组织之日算起(各教成立爱国组织的具体日期:天主教爱国会1956年4月成立;基督教三自爱国会1955年5月成立;佛教协会1954年2月成立;道协筹委会1956年8月成立;伊斯兰教从上海市清真寺管理委员会1959年1月成立算起)。(3)对1978年6月前已按有关计算工龄规定办理的工资福利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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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3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