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心定罪 |
释义 | 西汉董仲舒首倡的司法原则。在司法领域中,依据《春秋》的微言大义来判断人们心理动机的善恶,从而决定刑罚。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指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董仲舒主张听狱应弄清犯罪事实,分析犯罪的动机,这无疑含有一定积极因素,但他强调的是“原其志”,而不是“本其事”;“原其志”的标准则是《春秋》经义。《春秋》一书伸缩性很大,同样的事情,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和结论,这实际上是没有固定的标准,一切以断案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凡是符合《春秋》之义的,就是“志善”,否则就是“志恶”,被认为“志善”的,有罪可以免刑,被认为是“志恶”的,不违法也可以定罪,这就为封建官吏司法专横、罪刑擅断、任意出入人罪大开方便之门,“原心定罪”作为封建司法原则,在西汉以后被逐步确立下来,这一方面标志着儒家经典逐步法典化,另一方面,“原心定罪”的出现,标志着封建统治者可以任意以“志善”、“志恶”为由破坏法制。为封建统治者的司法专横制造了理论根据。参见〔春秋决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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