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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拉德勃鲁赫
释义

拉德勃鲁赫1878—1949Gustav Radbruch

德国法学家和政治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生于吕贝克一富裕的中产阶级家庭。早年先在慕尼黑大学研究法律和经济学,后到莱比锡大学继续研究法律。在柏林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后,任海德尔堡大学不取报酬的讲师,1914年任哥尼斯堡大学刑法教授。第一次世界大战时,随军在一家医院工作。战后,在基尔大学任教。1920年德国陆军兵变时,曾一度被捕,险遭不幸。此后不久,被选为德国工会议员,并两度出任司法部长,在刑法领域内进行了改革。1923年辞去政界职务,重返基尔大学,讲授刑法和法哲学。1926年后,又在海德尔堡大学执教。1933年,被纳粹政权撤职、抄家。1945年纳粹政权灭亡后重新恢复原有的地位,继续任教。1948年70岁诞辰时,荣获一项纪念奖。主要著作有《法学导论》(1907年)、《法哲学入门》(1948年)、《法哲学》(1914年)、《英国法精神》(1946年)、《刑法选集》等。法哲学思想受鲁道夫·冯·耶林和鲁道夫·索姆的影响很大,马克斯·韦伯的思想对其也有一定的影响,同时接受了新康德主义,主张相对主义法律观。认为,正义不是绝对的,它随着时间、地点及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故从根本上讲,人们应该承认和服从现行法律及司法裁决,而不问其是否合乎正义。在《法学导论》中提出两项思想原则:“是”和“该”之间有所区别和相对论原理。后又把这些哲学观念和政治学结合起来,认为有了相对论,就必须有宽恕,这是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条件。从这点出发又提出政治意识的三重理论:由于“个人主义”应用于社会,产生了放任主义的经济制度;由于“集体主义”的产生和存在,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由于“超个人主义”,才把基本着重点放在文化制度上。在《法哲学》中,提出了社会民主的新理论,断定正义、法律的必然性、权力共同支配着法律的各个方面。正义要求符合基本的道德价值;权力目的着眼于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的必然性则根本要求人们正式承认法律和司法裁决,而不问其是否合乎正义。认为,对这三个方面应同等重视,不应单独强调某一个方面,因此,拉德勃鲁赫的法律概念是多面性的。在晚年放弃了法律相对主义观,承认法律和正义的某些绝对的、固有的特性。曾去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访问,研究英国法律,写了多篇论文,流露了一种自然法学的倾向,并主张以社会学的利益法学来代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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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