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宪章 |
释义 | Charter of the Unifed Nations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会议上签订,在中国、法国、苏联、英国、美国五大国以及其他大多数签字国交存批准书后,1945年10月24日开始生效。《联合国宪章》包括一个序言和19章正文,共111条。依《宪章》规定,《宪章》所附《国际法院规约》“为本宪章之构成部分。”《宪章》主要内容包括,关于联合国组织的宗旨和原则(第一章)、联合国的会员国(第二章)、联合国六大主要机关的组成、职权和决策程序(第三至十五章)以及有关联合国的地位和宪章的修改(第十六至十九章)等条文。《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它本身是一个条约,对会员国有拘束力,但在原则上不能拘束非会员国。然而《宪章》的某些条款,特别是关于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条款,因其旨在确认既存的国际法原则,被认为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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