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参加“主参加”的对称。又称“辅助参加”。在他人间已开始的诉讼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胜诉,而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辅助该方当事人而参加诉讼。加入诉讼的第三人称为从参加人或辅助参加人,被辅助的当事人,称为被参加入或主当事人。从参加人参加诉讼的特点: ❶从参加人必须与本诉判决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与法定权利有关的利益; ❷从参加入在诉讼开始后至判决生效前的任何阶段均可参加; ❸从参加人在诉讼中既不同于狭义当事人,也不同于共同诉讼人,不能对争议的标的提出权利主张; ❹从参加人在诉讼中也不同于以当事人名义为诉讼行为的诉讼代理人、辅助人。从参加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辅助一方当事人获得胜诉,从而间接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从参加人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为诉讼行为。从参加人参加诉讼应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书状。书状应写明下列事项: ❶双方当事人名称与诉讼案件; ❷对从参加人有一定利益的说明; ❸参加诉讼的意思表示。然后将该书状送达对方当事人。法院是否批准该参加申请,必须在当事人与从参加人之间经过言词辩论后才能作出裁决。如果从参加人能表明该案判决与其有利害关系,一般就应允许其参加诉讼。在不准参加的裁判还没有确定时,从参加人可参与主诉讼程序。对于中间判决,还可以提出即时抗告。从参加入不是当事人,判决对其不具有“既判事项”的效力。如果主诉讼中所作的裁判对从参加人与其对方的法律关系上发生既判力时,从参加人被视为主当事人的共同诉讼人。他可以在诉讼中作证,有提出各种攻击和防御方法、并且有效地为一切诉讼行为的权利。但其陈述和行为不得与主当事人的陈述和行为相抵触。在对主当事人的关系_上,从参加人不能断言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而仅能提出该案件被主当事人引入了歧途。但这一主张也只能在下列情况下提出:主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妨碍了从参加人采取诉讼行为;从参加人由于不了解情况而无法采取诉讼行为,而主当事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没有采取这些行为。不仅如此,这些情况还必须发生在参与诉讼者的身份获得承认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