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权宪法 |
释义 | 规定“五权制度”的宪法。五权制度是孙中山提出的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他主张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各自独立规定于宪法中,分别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个机关分工合作行使职权,五院分别对国民大会负责。这是孙中山在欧美三权分立制的基础上,吸取中国历史上的考试、监察制度而创立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孙中山认为,三权宪法中立法权兼监察权,容易造成议会专横而政府无能;行政权兼考试权,则容易结党营私,任人唯亲,使考试权流于形式,从而容易使政治趋于腐败。为此,五权宪法将监察权与立法权分开,避免议会有过大的权力;将行政权与考试权分开,对公务员的选拔实行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从而以五权分立补救三权分立的不足。孙中山五权分立学说为后来的国民党政府标榜和利用,1946年国民党政权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被标榜为唯一的“五权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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