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工龄的计算 |
释义 |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的工龄如何计算。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中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退休:(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1年3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1年6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0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4500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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