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问题的决议Resolution on Resolutions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国际法研究院1987年9月17日通过的决议。《决议》主要内容是就联合国大会的决议问题提出一些建议。(1)决议的宪法地位。尽管《联合国宪章》没有授权联合国大会制定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大会可以作出有助于国际法发展、巩固和编纂的建议,这是可以通过各种决议来实现的,但非联合国会员国的法律地位不因此决议而受损害。(2)决议的种类。决议有下列几种型态:阐明或重申国家的一般和抽象行为规则的决议;处理具体情况但明示或暗含地假定为国家的一般或抽象行为规则的决议;针对特定国家,但假定对该特定国家所要求的行为规则也将要求于所有国家的决议。因而,有些决议是宣告法律的决议;有些是发展法律的决议;另外则有载明有关适用或解释法律的标的决议。(3)程序标准和条件。标准和条件包括: ❶作为一种方法的谈判; ❷政府间机构的组成; ❸草案的发送。在适当情况下,上述决议应以经过谈判的准备为基础。可以组成政府间机关作为决议的拟定机关。(4)决议的文字:决议所用的“原则”一词有不同的意义: ❶法律原则或非法律原则; ❷较高或最高层次的规范; ❸产生一些特殊规则的准则; ❹与决议的目的有关的重要准则; ❺要达到的目的,指导思想,或关于应依循的法律或其他政策的要求,特别是与修改旧法或引进新法有关的; ❻解释的规则或标准。称为宣言的决议的法律地位与其他决议相同,然而这种特殊形式可能强调所宣示的规范的重要性。宣言适合于全面论述一个主题或者表示其目的在于影响国际法的发展的原则。(5)决议的通过: ❶现有法律的一致陈述。没有反对票或弃权票而被通过的决议可以产生一种推定,认为该项决议包含对法律规则的正确陈述。 ❷一致通过与新法律的发展。没有反对票或弃权通过的决议可以巩固一项习惯法规则或者消除现有的疑惑。 ❸)多数通过。如果得到包括各主要法系的多数票通过,决议的权威就因而提高。 ❹协商一致。协商一致通过的决议的权威将得以提高, ❺保留。如果一项决议可以在投票说明或其他陈述中加以保留,这种保留的效果就是限定或限制保留国赞同的范围。根据保留的内容,它可以不等于对该规则的否定。如果决议表明现行法,一国不能用保留来排除该法对它的拘束力。(6)决议的实施。在决议中应有这方面的规定。(7)宣告法律的决议的特殊问题: ❶确定法律的方法。决议可以作为确定国际法规则的一种辅助方法,并可以构成一般法律原则的证据。 ❷国际习惯的证据。决议可以构成习惯法或其要素之一的证据。 ❸国际习惯的可否定的证据。决议所提供的证据是可以否定的。(8)关于发展法律的决议的特殊问题。 ❶国际习惯。决议中所宣告的原则和规则可以构成一个国际习惯。 ❷缔结条约的第一阶段。决议可以指明条约所要规定的事项和应作为条约的根据的政策,而奠定旨在缔结一个具有一般利益的多边条约的谈判的基础,也可以对一个拟议中的条约的内容作出建议。 ❸遵守决议的条约义务。在条约中接受决议的拘束的国家应受决议的拘束。 ❹条约规则包括在决议之中。在决议中包括一项条约规则不影响该条约当事国受该规则的拘束。 ❺法律政策。一项或一系列决议可以表示或揭示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