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英国殖民地法律效力法 |
释义 | 英国国会1865年6月29日制定。目的在于阐释关于殖民地法律有效性的若干疑义。共7条。主要内容:任何殖民地法律,凡抵触适用于殖民地的任何英国国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或抵触依该法发布的命令与规则的,皆绝对无效而不得施行。任何殖民地法律,除抵触上述英国国会的法律,及依该法发布的命令和规则外,不得以抵触其他英国法律为理由认为殖民地法律无效而不得施行。殖民地法律违反颁发给总督的训令并不失效。一切殖民地议会在其权限范围内皆有设置法院,及废止、改组、修改法院的组织与规定司法活动程序的全权。但此种法律的通过,须依当时正在殖民地施行的英国国会法、特许状、枢密院令、或殖民地法律规定的方式和形式。殖民地议会的秘书或其他适当官员的签字,即足以证明其所签文件为殖民地总督签署的法律真本,或为总督送呈女王批示的法案真本,或证明法律已正式通过并且已获得总督的正式批准,或证明法案已正式通过并已送呈总督。一项法律或法案由总督在殖民地报纸上刊登公告指明女王陛下已批驳该殖民地法律或已批准该送呈法案的,即为该项批驳或批准的表面证据。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