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英国法院组织 |
释义 | 英国因历史原因,法院组织比较复杂。1066年诺曼底征服以前,设有郡法庭和百户法庭,根据地方习惯法行使司法职能;教会也自设法庭,依教会法进行审判。诺曼王朝开始设立王国法院(御前会议),并派出巡回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以后陆续建立衡平法院、星法院、普通诉讼法院、海事法院、继承和离婚法院等,没有统一的法院体系。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法院组织作了一些调整,但没有重大改变。1875年司法改革后,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体系,但仍相当复杂。1971年,议会通过法院法,对法院组织进行了全面改革和简化。现在英国的法院组织系统,从上下审级的关系看,可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地方法院包括郡法院和治安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看,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大系统。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4个审级组成,高等法院又由普通民事法庭、王座法庭和家事法庭组成。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4个审级,皇家刑事法院又分为3个审判中心,管辖特定区域的刑事案件。除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外,全国还设有许多专门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等。苏格兰另有自己独特的法院组织,设郡法院、郡官法院和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是苏格兰的最高审判机关,其判决是终审判决,但它不是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其民事判决可上诉到上议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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