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郭道晖 |
释义 | 1928—湖南湘阴人。1951年迪业于清华大学电机系。历任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兼宣传部长,清华大学哲学教研室讲师、副教授,兼清华大学校刊总编辑。1979年调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工作,历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理论组处长、民法国家法室处长、研究室副主任,兼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1987年调中国法学会工作,任研究部主任。现任中国法学会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兼编委会副主任,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八五”法学学科规划小组成员,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会员及中国分会执委,国家中高级干部法学讲师团高级讲师,为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党校等校的研究生举办过法学基础理论、中国立法制度等讲座。主要著作有:《中国立法制度》(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民主·法制·法律意识》(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合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中国公务员百科辞典》(合著,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立法:原则·制度·技术》(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主编《法学文萃》(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十年法制论丛》(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法制参考资料选辑》(第1—5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1986、1989年版,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还有关于法的本质、民主、自由、人权、立法等方面的论文多篇。主要学术观点:(1)认为整体与部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在整体上有阶级性,并不排斥某个单个法律或法律规范作为独立部分时的非阶级性;法的本质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层次的,阶级性不是法的唯一本质;法的本质包括其本质内容(阶级内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和本质形式(内在结构形式,意志的国家形式,强制性规范形式等);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应当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相吻合,不只着眼于所有制关系与阶级关系,而应以适应解放和发展力的要求为核心。(2)认为人类社会有先于法律而客观存在或与之并存的社会自发权利(如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它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历史地形成的,它既区别于纯然以人性、理性等人的自然属性为依托的“自然权利”,又相对于由国家权力确认与支持的“法定权利”。这种社会权利中的一些基本权利即人权。社会权利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两者都是人权存在的形式。人权法制、人权观是有阶级性的,人权自身作为人皆有之的应有权利则是超阶级的,具有普遍性。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人民的权力(人民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它是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前提;而公民权利则是政府权力的基础与渊源。除以权力制约权力外,还要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除法定的明示权利外,还可以通过“权利推定”得出法律所默示的权利及其他应有权利的存在并确认其合法性。(3)认为应重视实施以人权、民主和法治为灵魂和动力的社会主义宪政,宪治是法治的前提与核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其中心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其专政职能,不是对被专政对象的镇压(杀、关、管),而主要是消灭与上述中心任务不相适应的剥削阶级的政治经济制度。民主制度与民主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否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并不必定意味着剥夺资产阶级成员的民主权利(如我国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既专政又民主”的政治策略);实行专政与保障人权是统一的。认为应发展“两类矛盾”的理论,树立多元利益群体观。民主是腐败的天敌,是廉政建设的政治保障。主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和自由都要法制化。(4)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发展战略,应以突破封建的人治思想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思想的双重束缚为重点。要克服“防民”思想,转变重政(行政)权轻民权的思想;要反对“人治底下的法治”。法学界应该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辩证法来研究法学问题,坚持阶级观与历史观的统一,克服“恐资病”。(5)主张既要使民主法律化,又要使法律民主化。提出了民主化立法的6项原则和权利立法的9项原则,强调应把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立法放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主导地位。提出我国立法体制是“一元化二层次三分支”的观点。认为克服立法无序现象,应改革和加强立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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