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捐赎 |
释义 | 清代赎刑之一。《清史稿、刑法志》载:“其捐赎一项,顺治十八年,有官员犯流徒籍没认工赎罪例;康熙二十九年,有死罪现监人犯输米边口赎罪例;三十年,有军流人犯捐赎例;三十四年,有通仓运米捐赎例;三十九年,有永定河工捐赎例;六十年,有河工捐赎例。”雍正之前尚未成为常行之制。雍正十二年户部会同刑部奏准预筹运粮事例,不论旗、民,罪应斩、绞,非常赦所不原者,三品以上官捐运粮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捐运粮银五千两,五、六品官捐银四千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监生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军、流各减十分之上,徒以下各减十分之六,俱准免罪。从此,成为清代历朝沿用之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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