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邦与各州(邦)立法权的划分 |
释义 | 联邦制国家中,联邦和各州(邦)分权的重要方面。多由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主要是:划分原则和方法:(1)联邦权限列举,各州(邦)概括保留。如美国宪法明确列举了国会拥有的17项权限,并且规定它可以制定为执行这些权限所必需和适当的法律。同时,宪法修正案第10条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与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2)规定联邦与州(邦)的“专属立法”和“并行立法”,并确定立法权行使原则。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在本基本法没有授予联邦立法权限的范围内,各州有立法权。”“联邦和各州之间的权限划分,依照本基本法关于专属立法和并行立法的范围各项规定进行”。“在联邦的专属立法的范围内,各州只有在联邦法律明确委托的时候和限度内才有立法权。”“在并行立法的范围内,各州只有在联邦没有行使立法权的时候和限度内才有立法权”。“在并行立法的范围内,由于下列理由需要由联邦法律规定时,联邦有立法权: (1)某一事项不能够由各州的立法有效地调整。(2)由一州的法律规定某一事项,可能损害其他州的利益或者全体的利益。(3)由于需要维护法律上或经济上的统一,特别是维护超过一州范围的生活条件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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