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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避决定
释义

回避决定

司法机关的组织和人员确定与案件有特殊关系的有关人员不在本案中执行职务的一种诉讼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为保证侦查工作及时进行,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诉讼实践中,对于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即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有权决定回避的个人和组织发觉后,也应进行审查并作出应否回避的决定。回避决定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当事人对回避决定或者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世界各国对回避决定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前苏联法律规定,对于审判员的回避,由参与该案审理的其余审判员在将要回避的审判员退席后解决;对于检察长、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理本案的法院解决。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裁判官的回避,由该裁判官所属裁判所作出裁定。地方裁判所或者家庭裁判所的裁判官的回避,由该裁判官所属的裁判所合议庭作出裁定;简易裁判所裁判官的回避,由管辖该简易裁判所的地方裁判所合议庭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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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