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郊村公所组织与任务的决定1949年9月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指出:为工作方便计,天津市郊村庄应组织不脱离生产之村公所。其性质是市郊村民基层政权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委托之区公所的领导,并受所属派出所之指导。规定市郊村公所的具体任务为:帮助办理政府拥军、优属及社会抚恤、救济、兵员支前等动员事项;组织领导农副业生产及本村小商贩,手工业生产,并发展合作事业;协助管理公地,办理征收农业税及办理土地等问题;协助办理社会卫生工作;反映人民情况及对市政意见。市郊村庄按派出所管辖区,100户以上者可单独组织村公所,100户以下者合并其他村组织。1000户以上的村庄为甲等村,设村长1人,副村长(兼书记) 1人,土地生产委员3人,优抚委员1人,卫生委员1人,委员2人,共9人;500至1 000户者为乙等村,设村长、副村长各1人,土地生产委员1人,优抚委员1人,卫生委员1人,委员2人,共7人; 100至500户者为丙等村,设村长、副村长各1人,土地生产委员1人,优抚委员1人,卫生委员1人,共5人。村公所干部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但可根据情况或由区公所呈请市人民政府指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