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法之治孙中山国家建设程序三时期中的第二期,即约法之治。孙中山在《同盟会宣言》中指出建国程序”第二期为约法之治。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约法之治六年为限,然后“解约法,布宪法”。约法之治,“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孙中山将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其训政时期即为约法之治,“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在一省中各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即为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时期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