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十八清吏司 |
释义 | 清代刑部之具体机构之一。由明代十三省清吏司发展而来。具体是直隶清吏司、奉天清吏司、江苏清吏司、安徽清吏司、江西清吏司、福建清吏司、浙江清吏司、湖广清吏司、河南清吏司、山东清吏司、山西清吏司、陕西清吏司、四川清吏司、广东清吏司、广西清吏司、云南清吏司、贵州清吏司与督捕清吏司。各以主事为长官。负责各省的清吏司的职掌为管理该省内(奉天清吏司则管盛京、吉林、黑龙江将军及奉天府尹辖地,直隶清吏司兼辖顺天府地)的刑名案件,亦兼管其他一些事务(如江苏清吏司即兼管大赦、特赦事务,奉天清吏司兼掌与宗人府、理藩院的交涉,等等);督捕清吏司则不限省份地域,主掌缉捕逃亡之旗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为法部后,各省清吏司渐为各级审检厅所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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