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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莱布尼茨
释义

莱布尼茨1646—1716Gottfried Wilhelm Von Leibniz

德国自然科学家,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启蒙思想家。生于莱比锡,死于汉诺威。早年就读于莱比锡大学,于1663年获得学士学位。1667年又获阿尔特多夫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任美因茨选帝侯的外交官、宫廷顾问、图书馆长等职。1770年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同年,创建了德国科学院,担任该院第一任院长。曾旅游英、法、荷等国。主要著作有:《人类理智新论》(1765年)、《神正论》(1710年)、《单子论》(1714年)、《刑而上原论》,以及若干论文和大量信件。20世纪70年代,柏林科学院出版了17卷的《莱布尼茨著作与书信全集》。成就是多方面的。在数学上,与牛顿并称为微积分的创始人,改进了帕斯卡的加法器,设计并制造了一种手摇的演算机,提出了自认为是和中国“先天八卦”相吻合的二进制,影响了后代计算技术的发展。在逻辑学上,最先提出充足理由律,是数理逻辑的先驱。在哲学上,建立了客观唯心主义体系的“单子论”。在认识论上,是唯心主义的先验论。在政治法律思想上,主张天赋人权,强调人的理性,认为自然法是理性的规范。莱布尼茨的自然法乃至国家理论,法律理论是同自然、宗教、道德及神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认为人的道德生活在于求得自己本质的渐次的展开,经过整体不断的理性努力,使人达到更大的完善。在“自我完善”伦理生活中,存在着一切道德的、社会的规范的根据——自然道德法则。这种自然道德法则是法律和国家的根本原理。国家的形成是基于人类自然的素质,是凭借理性的认识而合理生成的。与社会形成的发展相适应,将自然法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自然状态中,把自然法可看作为“平均的正义”或“交换的正义”,它要求不侵犯他人,人人自由平等、互相尊重。为了人类的共同福利,需要相互限制任意行使的自然权利,由自然状态进入国家状态。第二个阶段,在国家状态下,自然法实现了“分配正义”的统治,其明晰的意识和合理的认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这时的国家是法律上的统一的人格,它有其超出君主和人民的变更的永久性。理想的政体形式是“开明君主制”。认为,人民有服从君主的义务,亦有反抗君主的权利。国家的目是保证“人的完美”和共同幸福的实现。自然法的第三个阶段,亦是最高阶段,即进入“普遍正义”。这时的国家是人类社会最高的最完善的国家形式——“普遍国家”。莱布尼茨的学说影响了康德、黑格尔、费希特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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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