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特权条约 |
释义 | 与换文 抗日战争期间,中英双方政府于1943年1月11日签订的条约及换文。当时,国际反法西斯战争还没有到达转折点,中国抗日战争更处于严重困难之中。为了笼络中国,加强在太平洋南北两端反击日本的力量,美国在同国民党政府签订所谓“平等新约”的同时,也怂恿英国同国民党政府签订此项条约。条约第2条规定:现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阁下与英王陛下间之条约与协定,凡授权英王陛下或其代表实行管辖在中华民国领土内英王陛下之人民或公司之一切条款,兹特撤销作废。英王陛下之人民及公司,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取消《辛丑条约》,终止该条约给予英国政府的一切在华特权。英国在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的行政权与管理权归还中国政府,英国在这些租界的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也移交中国政府。英国政府在天津及广州英租界的行政权及管理权,官有资产及官有义务也同样归还或移交中国政府。在该条约附件中,英国政府表示放弃关于在中国通商口岸制度的一切现行条约权利;放弃关于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特别法院一切现行条约权利;放弃关于在中国领土各口岸雇用外藉引水人的一切现行权利;放弃关于其军舰驶入中国领水的一切现行条约权利;放弃要求任用英藉臣民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任何权利;放弃给予其船舶在中国领水内关于沿海贸易或内河航行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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