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裁判美国法院就案件中的部分诉讼请求所作的裁判。这种裁判一般不允许上诉,但按照1958年以前联邦司法法典规定,以下四类裁判可以上诉:<1>关于准许或不准许发布禁令的裁判;<2>指定或解除诉讼财产管理人职务的裁判;<3>海事法庭的某些裁判;<4>尚未核实帐目的侵犯专利案件的判决。1958年国会通过了联邦司法法典的一项修正案,修正案规定,任何中间裁判如遇有下列两种情况时,可以上诉要求复查:<1>地方法院法官证明,裁判中如有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存在有实质性根据的分歧意见而有必要立即上诉,从而尽力促使诉讼最终解决。对每个案件,地方法院法官有权决定是否准许对某一事项上诉,地方法院的证明是上诉的必要条件。地方法院的处理权因此有较严格的限制,以防滥用职权。<2>上诉法院衡量案情决定准予上诉。上诉法院不受地方法院法官对是否可以上诉问题的裁判的约束。这一点主要是规定有多数诉讼要求和多数当事人案件的裁判。修正的条款还规定,对确有实际困难的案件才能提出直接上诉,而法院对上诉案件的适用也从严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