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
释义 |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3月26日在北京草签,同年4月13日正式签署,1988年1月15日在北京互换批准书,联合声明正式生效。主要内容: (1)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函仔岛和路环岛)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均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澳门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和迁徙、罢工、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财产所有权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并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裔文;特别行政区可以同葡萄牙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葡萄牙和其他国家在澳门的经济利益得到照顾,葡萄牙居民的利益将依法得到保护;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进行经济活动,资金进出自由,澳门元作为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澳门的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所作的具体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并在50年内不变。(3) 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葡萄牙共和国政府负责澳门的行政管理,继续促进澳门的经济发展和保持其社会稳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合作。(4) 为保证本联合声明的有效实施并为1999年政权的交接创造妥善的条件,在本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将根据本联合声明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履行职责。(5) 联合声明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附件二: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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