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欺诈行为的产生及其表现 |
释义 | 目前,在我国破产案件中,出现的种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已成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的严重障碍,必须认真研究解决。要正确界定破产欺诈行为的表现及其范围,首先必须树立起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破产法理论的正确观念。并不是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使债权人不能全部受偿,弥补经济损失的行为,都是破产欺诈行为。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是在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正常经营风险。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是破产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规避破产法律规范的行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一般而言,破产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隐匿、转移企业财产 企业破产使企业不能继续生产经营,其全部财产用来清偿债务。债务人往往考虑的不是能清偿多少是多少,而是尽量减少清偿的数额,其行为方式是隐匿、转移财产。特别是“债务人申请破产”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致使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了达到使该企业“起死回生”、重新建立的目的,从部门利益出发,暗中施计,使企业隐匿、转移企业财产。其实质是变相的逃避债务。某些人对破产制度的不正确理解也助长了此种欺诈行为的发生。如有人认为,将己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中尚有经营价值的资产或部门分离出来,形成新的经济实体,然后再申请破产,以减少破产损失,并称之为“先分后破”方式②。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这样做固然使破产企业的损失减少了,但却将所减少的损失全部转嫁债权人身上,实际上形成抽逃资产、逃避债务的后果,对此必须予以纠正。 所谓隐匿财产,是指企业在因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为谋私利而隐匿,破产财产的行为。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其破产企业的财产除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外,按照破产财产顺偿程序进行清偿,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隐匿、转移破产财产。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根据《破产法》第28条规定,是指:(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除此以外,己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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