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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
释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规定: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决议,可以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为该地区方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协商并保证实行决议的机关。1951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发出通知,规定省、市各界人民代表会协商委员会代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地方委员会的职权,省、市开始设立了政协地方委员会。195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又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必要设立的地方,可设政协地方委员会。从此政协地方委员会得到很快发展。1982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地方委员会的设立、职权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指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各该地方的政协地方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等;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等。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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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