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要求的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中反映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对政治领域进行法律调整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政治制度的内容包括: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它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结合。一方面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全体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国内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长期存在,国际上还有妄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还必须强调国家对敌专政的职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障自己当家作主的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反映中国政治制度的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和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