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暴君派 |
释义 | 16世纪后期,在法英等国形成的各种反对暴君专制统治的派别。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浩特曼、布鲁塔和英国的诺克斯、布卡南等人。虽然各国反暴君的理论有所差异,激烈的程度亦不相同,但其基本点上是相近的。反暴君论者均试图论证:君主的权力是在与人民订立契约的基础上形成的,应受人民权力的制约。君主权限的大小和增减,应由赋予这种权限的人民来决定。凡只因私利而破坏契约、违背体现人民意思的法律,进而奴役臣民者即为暴君。暴君是人民的公敌,人民可令其退位,甚至可以群起而诛之。激进的反暴君论者不仅反对暴君统治,也反对绝对君主专制制度;不仅主张对暴君的“集体反抗”,也宣布个人的反抗亦是合法的。反暴君理论与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所说的人民不是全体人民,而仅限于各等级的代表,特别是封建显贵。它的宗旨在于把国王的一部分权力分散到大封建主和教会手中,而绝非为了保护广大劳苦人民的利益。反暴君派的理论亦明显地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然而,他们提出的许多概念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其主张亦屡屡成为英、法资产阶级革命的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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