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前介入 |
释义 | 后一个诉讼阶段的办案人员提前进入到前一个诉讼阶段了解案情。有广狭二义之分。狭义上的提前介入,专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人员,对部分尚未移送起诉的案件,提前到侦查(大部分是预审时)阶段了解案情,为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准确、及时地起诉作准备,并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广义上的提前介入,除上述人民检察院的提前介入外,还包括人民法院的提前介入和律师的提前介入。人民法院的提前介入,是指人民法院承办某起案件的办案人员,在该案未起诉到本机关时办案人员就提前参加到预审或审查起诉阶段了解案情。律师的提前介入,是指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就提前到预审或审查起诉阶段了解案情。关于人民法院的提前介入,少数地方已经实行,但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这样做不合法理,有悖于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对律师的提前介入,因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因此,律师无法提前到预审或审查起诉阶段了解案情,但多数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律师有权在预审或审查起诉阶段了解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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