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权委员会 |
释义 |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附属机构的职司委员会之一,是联合国处理人权事务的主要机构。1946年6月召开的经社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决议正式设立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现有成员国43个,任期3年。由经社理事会从联合国会员国中选出43个国家的各1名代表组成。代表的构成要考虑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现在的分配情况是:非洲11名、亚洲9名、拉丁美洲8名、西欧及其他10名、东欧国家5名。人权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研究和起草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处理有关人权的来文;从事联合国人权活动的协调工作;完成联大或经社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任务。人权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附属机构,如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委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处理人权事务,主要有:根据有关决议派特别报告员,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事项;建立非正式工作组,起草国际宣言或公约;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有关人权问题的报告等。人权委员会的主要成就是参与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并主持了国际人权问题的讨论。1950年联合国大会规定每年12月10日为“人权日”,1968年曾被联合国大会规定为“国际人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79年起派观察员出席人权委员会,于1982年当选为人权委员会委员。1984年,中国专家当选为人权委员会下属的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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