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 |
释义 | 对畜牧兽医工作单位中专职从事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人员实行的一种津贴。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于1983年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其中规定的津贴标准是根据其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分成三类,确定不同的津贴标准。这种津贴的发放办法是:专职人员每月实际接触天数在20天以上的,按全月标准发放,19天以下的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的畜牧医疗技术人员临时参加现场工作的,按实际接触天数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凡做两种以上类别的工作者,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享受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的,津贴不随工资转移;行政管理机关不实行这种津贴,但行政机关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临时参加规定的防疫、治疗、现场工作的,按实际天数由被协助单位发给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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