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酷刑 |
释义 | lorture对人所施加的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极度痛苦或灾难。1948《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加以酷刑,或施加残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处罚。”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非经本人自愿同意,尤不得对任何人作医学或科学试验。”联合国大会曾于1975年12月9日通过《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接着于1984年12月10日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按照《公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岐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公约》对酷刑行为的防止、惩罚以及其他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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