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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张家口市政府组织条例
释义

张家口市政府组织条例

中国解放战争时期张家口市政府组织与职权等方面的法规。1946年4月2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施行,同年5月18日修正。共20条。主要内容:张家口市政府由市参议会选举委员7人,组成市政府委员会,其中设市长、副市长各1人。市长、副市长及委员均于选出后报请边区行政委员会备案。市政府总理全市政务,领导所属各机关执行职务,任免所属区长、科长以下行政人员;执行边区行政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市参议会的决议;管理市政建设;并有权公布单行法规。但须受边区行政委员会之管辖和市参议会之监督。市政府下设秘书处和社会、教育、财政、建设、卫生、公安等局,于必要时,得请求边区行政委员会批准,设置各种专管机关及专门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各局设局长1人,综理各该局、处事项。秘书长、局长由市政府委员会报请边区行政委员会加委;视工作需要可设副职。市长负责召集市政府委员会议及政务会议,领导各局、处执行上级交付之任务及市政府委员会决议,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政务,并对外代表市政府;各处、局按规定分别管理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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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