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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张家口市参议会选举暂行条例
释义

张家口市参议会选举暂行条例

1946年3月18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同年4月24日胜民行字第26号令修正,共17条。主要内容:市参议员由市公民用直接平等普选制,无记名复记式投票法选举。凡居住本市年满18岁的中华民国人民,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后,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有汉奸行为者、被褫夺公权者、通缉有案者、现行押犯、精神病患者除外。市参议员的选举,一般公民以区为单位选举,1万公民以下之区,选参议员7名,1万公民以上之区,每增加1,500人增选1名;部队、中等以上学校及30人以上之工厂,单独进行选举,每达800人,选举1名;工会选参议员3名,妇联会、青联会、回建会、商会各选2名,农会、蒙民自治团体各选1名;以区为选举单位的,当选人不限本区公民。市参议员以得票多数者为当选,次多数者为候补。市参议员每二年改选一次。另外还对竞选、选举机关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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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