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体法 |
释义 | 又称“主法”。“程序法”的对称。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等事实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就多数时期的法律体系而言,实体法是其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实体法不仅在数量上占多数,而且在法的作用的发挥中也居主导地位。所以,实体法又称“主法”。从实体法规定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发生的时间先后上看,实体法不仅包括第一或事前权利的规定,如使他人履行义务,阻止他人伤害,还包括第二或补救权利的规定,如对没有履行义务的人要求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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