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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盐阜区村政府组织法
释义

盐阜区村政府组织法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盐阜区村政府组织与职权问题的法规。1945年盐阜区临时参议会第二次大会通过,盐阜区行政公署公布施行。共14条。规定盐阜区村政府由村公民大会选出委员7至9人、候补委员2人,组成行政委员会,并于其中选出正副主任委员各1人,兼任正副村长。村长、村行政委员及候补委员任期1年。村政府设后勤、财粮、教育、公安、调解、优抗、生产等委员,视工作需要得设专门性质的工作委员会。村行政委员会执行上级政府之政策、法令和指示,以及村镇公民代表大会决议案;管理本村各工作委员会及行政设施;向上级政府及村镇公民代表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向人民传达政府法令,并负责收集人民意见转呈上级;召集全村公民大会和公民小组长会议。村行政委员会议、村公民小组长会议,分别为每半月、每月召开1次。村长对外代表村政府,对内主持村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村行政委员会,执行村行政委员会的决定,督促和领导各委员的工作;各委员按规定分别办理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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