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皮利特 |
释义 | 1857—1926Antoine Pillet法国法学家。1886—1896年任格勒诺布尔大学教授,从1896年直至去世任巴黎大学教授。他是法国在法律矛盾方面的主要理论家。吸收了萨维尼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方法。萨维尼认为国际和法的基础是国家集团,并企图根据法律由于其特殊性质所属有的管辖权限来解决法律矛盾。皮利特以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一致性的假定作为基本原则,力图对法律的矛盾给予一种新的解释。他认为法律的选择是一个获得“尊重主权”的问题,因此应该选择对这一解决有最直接关系的主权国的法律。在这种选择中所涉及到的问题,可以靠考虑一切法律的主要特点来加以解决。这种特点有两个方面,即“普遍性”和“永久性”。一种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它必须适用于一个国家中的一切人,包括它的领土内的法权;一种法律的永久性则要求它的权威应从发布之日起永不间断,这涉及它的治外法权。由于在法律矛盾中这两种性质必然有一种要退让,所以必须有一个选择的标准。这种标准可以从一切法律的“社会目的”中寻求。据此,在第一种情况中,它们的效力只能在治外法权方面。皮利特强调把国际上尊重“既得权利”作为应用外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同时也承认“公共秩序”的例外,即外国法律违反当地主权的利益时,公共政策有理由拒绝使用它。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