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采取具体行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形式进行,是行政违法的形式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之一。我国有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程序,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专利法》等。违反这些程序,即属违法。违反法定程序有两种情况:(1)实质的违反法定程序,即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定程序,如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须先进行调查、询问,但未履行此程序就作出决定等;(2)形式的违反法定程序,即对相对人合法权益并无影响的违反法定程序,如行政执法人员应盖章而未盖章等。实质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形式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必判决撤销,令其补正即可。对于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具体规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按行政经验、惯例、内部制度作出又未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视为没有违法,应予判决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