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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档案继承
释义

国家档案继承succession in respect of state archive

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转属继承国。在此情形下,被继承国丧失对该档案的权利,而继承国则取得对该国家档案的权利。在一般情形下,国家档案的转属是无偿的,同时对第三国档案则不发生影响。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对于国家档案在不同领土转移情况下的转属问题作了规定。在一国部分领土移转的场合,如果没有协议,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为了对所涉领土进行正常行政而应由接受领土移转的国家支配的部分,以及完全或主要与所涉领土有关的国家档案,应转属继承国(第27条)。在继承国为新独立国家的场合,上述关于一国部分领土移转的原则基本上适用,但《公约》对此作了适当的改动。首先,继承国对于过去属于继承所涉领土的、在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的档案文献取得所有权。同所涉领土有其他关联的被继承国国家档案,其转属问题或复制问题由被继承国和继承国根据双方均可以尽可能广泛而公平地利用这些档案的原则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此外,被继承国必须向继承国提供那些同所涉领土的所有权、疆界问题和其他利益有关的材料(第28条)。在国家合并的场合,各个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全部转属继承国(第29条)。在一国部分领土脱离该国而成立新国家的场合,如果没有协议,被继承国国家档案中为正常行政管理所涉领土所必要的那些部分和直接涉及领土的那些部分,转属继承国(第30条)。在国家分立为若干新的国家而原国家不复存在的场合,如果各继承国之间没有协议,为正常行政管理所涉各部分领土而应由各有关领土掌管的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以及直接涉及各有关领土的被继承国的国家档案,分别转属各有关继承国;被继承国的其他国家档案按照公平原则转属各继承国,转属时应考虑到各种有关情况(第30条)。对于这些规定,被继承国和继承国可以不予采用,而以内容不同的双边协定取而代之,但这种协定不得侵犯有关国家人民的发展权以及他们取得关于历史和文化遗产的资料和信息的权利(第28、30、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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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