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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释义

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

1925年日内瓦第七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又称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第19号公约。1934年1月1日中国国民政府立法院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决定予以承认。该公约共有12条,主要内容包括: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有关会员国为保护工人订立特别协议和承允彼此互助、批准公约的会员国承允建立工业事故的工人赔偿制度等。公约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对于外国工人及需其赡养的家属,应保证给予此种同等待遇,在住所方面不得附有任何条件。关于一会员国或其国民在实行此原则时须在该国国境以外给予赔偿一事,所应采取的办法,在必要时应由有关会员国之间以特别协定规定。公约规定,有关会员国之间得订立特别协议,规定工人暂时或间断地在一会员国国境内为设在另一会员国国境内的企业工作时遭受工业事故者,其赔偿应按照另一会员国的法律与条例办理。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还承允彼此互助。公约规定,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对于工业事故的工人赔偿制度,不论其为保险制度或其他办法,尚未建立者,承允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建立此项制度。此外,公约还对公约批准书的登记、生效、通知、公约的实施、解约等事项进行了规定。该公约对于保护工人在外国受雇时的利益起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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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