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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华东区国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外贸管理法规。1949年6月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公布。6章16条。凡经营进出口业务之本国商人,均须呈请国外贸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领取进出口贸易营业执照。凡愿与我国进行进出口贸易,遵守人民政府法令之外国商人,或外国商业机构之代表,不论其所经营者系永久抑或临时性质,均须经人民政府外侨事务处之介绍,向国外贸易管理局或分局申请核准,领取进出口贸易营业执照,方得经营业务。进出口商如有违法舞弊情事,除违法部分由司法机关处理外,得由国外贸易管理局或分局,分别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撤销其营业执照。出口货物分为准许出口者、特许出口者和禁止出口者三种。出口商输出货品,应向指定银行签具出口外汇移存证,凭证报关出口,由海关在外汇移存证签证后,交指定银行将外汇或信用状移存中国银行,调换外汇存单。非属商业行为之对外捐赠、广告品及样品,其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内者,经海关查验属实,可免除上项规定手续,进口贸易手续与出口办法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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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3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