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风险防范之提供担保 |
释义 | 合同风险防范之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 a、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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