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伍廷芳 |
释义 | 1842~1922清末民初法学家、外交活动家。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县人。清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毕业于香港圣保罗书院,曾任香港高等审判厅翻译。清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留学于美国林肯律师学院,毕业后回香港任大津师.被香港政府聘为法官兼立法局议员,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清政府任命他出使美国、西班牙和秘鲁。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应召回国,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有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辛亥革命爆发后,他赞成革命,任南方光复各省临时外交代表,后又在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任司法总长。公元1916年任段祺瑞政府内阁外交总长。1917的以后参加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曾任护法军政府外交部长,一度代行总统职务。伍廷芳通晓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曾和沈家本等一起主持清末修订法律工作。在南京临时政府任司法总长期间,协助孙中山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和法令。著有:《中华民国图治刍议》、《美国费城大书院演说》等。鉴于封建专制制度所造成的社会灾难,他曾试图通过改良挽救时局,但在封建守旧派的阻挠下,所议之举“十不一行”,终于使他“志敛心灰,浩然归去”,逐渐从维护清王朝的改良主义立场转向支持民主共和的体制。他认为共和政治取决于国民代表。在1914年拟定的以改革现状为目的的《宪纲大旨》中,他强调维护国民的人身权、居住权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与自由。他说:“国家法律,上下人须一律恪遵。位极长官,亦难枉法。犯法者无论上下,一同治罪。此之谓平等也。”他认为自由也须以法律允许范围为限。“人能守法,斯能自由。”主张改良司法制度,其出发点之一是在于收回治外法权(即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同时也是为了建立起有利于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国家逐渐富强起来。改良司法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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