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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办人员工作疏忽造成逾期未抵扣发票应怎样处理
释义
    我公司发生一笔采购业务,由于经办人员疏忽,致使发票在抵扣期内未认证,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50号公告是对由于客观原因造成逾期未认证抵扣凭证进行补救措施的规定;78号公告是对已认证或已比对但由于客观原因未抵扣进行补救措施的规定。但无论是未认证还是未抵扣,均应符合上述两个公告中明确规定的客观条件,贵公司由于经办人员疏忽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不符合规定的客观条件,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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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4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