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秋审 |
释义 | 清代实行的一种死刑复核制度。汉代以后就有一种“录囚制度”,对在押的人犯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录复核,其轻者有望获得减免。明朝对在京的囚犯的审录称为“朝审”,清朝将明朝的朝审发展为“秋审”。清朝的秋审是每年一次的盛大司法活动,称为“大典”,关系重大。纳入秋审的人犯是全国范围的死刑监候者,每年地方各省从州县到省,层层将在押的斩绞监候人犯审录一次,由省汇总上奏皇帝和报刑部,刑部三法司进行复核定拟,而后奏准于八月中定期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王公、军机、内阁等会勘,如无异议,联衔题报皇帝作最后批准。秋审程序很复杂,各省要由督抚率同在省司道府县会勘,刑部审录要经各司司员,秋审处、律例馆,尚书侍郎三个层次,还要预先刊刷招册分送都察院、大理寺都有关衙门。但秋审活动的关键是审录定拟秋审人犯的几种处理方式,即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四种,初期还有可疑一种,但不多见。情实者,原拟死刑一般即由皇帝勾决而发交执行,其他几种有可能得到减免。实行秋审制度很好地体现了中国古代“恤刑”和“德刑并用”的传统法律思想。清代京师案件的审录和外省的秋审同时进行,但仍称为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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