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本质 |
释义 | “法的现象”的对称,指法的根本性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类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系统,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全面准确地认识到这一点已很不容易(这些联系有时也往往被假象所掩盖),但这些都还是凭感观、经验直接可感知的东西。认识到这一点还只是认识了法的现象。而科学认识的任务是透过现象抓住本质。认识法的本质就是要认识潜藏在法内部的重要的、必然的、稳定的、一般的东西。人们对法的认识是由认识法的现象到揭示其本质以及对法的本质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过程。剥削阶级法学家,受其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或者歪曲了法的本质,把法说成是神的意志、健全的理性、民族精神、绝对观念的体现等等,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大体采这种态度;或者根本否认法的本质问题,把现象和本质混为一谈,或认为本质是不可知的,是“彼岸世界”的“形而上学”的问题等等,这实际上是让人们的认识只停留在现象上,以掩盖法的真正本质,实证法学派、规范学派大体采这种态度。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使人类第一次真正揭示了法的本质。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原理,正是马、恩在批判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过程中所阐发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原理为我们深刻认识法的本质提供了方法论指导。这个原理可大体表述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8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8页、第6卷第292页。)这就是说: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是法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中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的意志,并且这一意志的内容也不是随意的,而是被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一原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规律、阶级和阶级斗争、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基本理论,揭穿了关于法超阶级、超政治的假象,如实地说明了法与一定阶级的统治、与一定的生产关系、归根到底与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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