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期”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不正当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
释义 |
如何对三任女性员工不当终止劳动关系进行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处理原则: 1。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性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工资。在办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满的,在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确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直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视为用人单位的提议。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为止。如果女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期限”届满之日尚未届满,或者双方之间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雇主应支付女员工的工资,直至“三个期限”届满之日并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女性员工的劳动合同在“三期”到期之日到期,则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终止,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上述孕期工资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处理;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哺乳期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 注:以上方法主要依据深圳标准。深圳以外的企业不一定适用,但应根据企业所在地的司法实践来确定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者第三阶段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劳动者同意解除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到卢巴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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