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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众议院议员选举法
释义

众议院议员选举法

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议决,1912年8月10日由袁世凯公布,共4编6章121条。主要内容:众议院议员名额依国会组织法而定。选举年限以3年为一届。凡有中华民国国籍的男子,年满21岁以上,在选举区内居住满2年,有下列资格之一的,有选举权: (1)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2)有值500元以上的不动产(蒙、藏、青海可按动产计算)。(3)在小学校以上毕业或有与此相当之资格。男子年满25岁有被选举权(蒙、藏、青海人须通晓汉语)。被褫夺公权者;受破产宣告者;吸食鸦片者;不识文字者,均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现役军人及在征调期间的续备军人;现任行政、司法官吏及巡警;僧道及其它宗教师,停止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小学校教员;各学校肄业生,停止其被选举权。初选以县为选区,复选合若干初选区为选区,各设选举监督,省设选举总监督,由省行政长官充任。初选当选人名额为议员名额的50倍。复选举名册以初选当选人为限,但当选人不以此为限。复选以本区应出议员名额除投票人总数,将得数之半为当选票额,否则不得为复选当选人。凡应选者,为众议院议员。同时要选定与议员名额同数的候补当选人。凡有舞弊或办理选举违法情形者,选举无效,应于该选举区一律改选。凡有不愿应选、死亡、被选资格不符、当选票数不实等情形的,当选无效,由各该区候补当选人递补。对初选的起诉向地方审判厅提起;对复选的起诉向高等审判厅提起。选举诉讼应先于其它诉讼审判。初选当选人已受选举旅费,不于选举日到复选区投票者,除追缴旅费外,加倍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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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