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 |
释义 | 又称“海上救助”。对海上遇难的船舶、货物或者人员给予救援和帮助。受难船舶被救助后,负有支付一定报酬的义务,实施救助的船舶有要求对方给予一定报酬的权利,这种报酬称为海难救助费用,由此种费用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即为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包括请求救助报酬之诉,确定报酬金额或者分配报酬比例之诉以及确定无报酬请求权之诉。所谓救助地,包括实行救助行为发生地和救助结果发生地两种。救助地有数处时,各该救助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海难救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以事先订有的海难救助契约为据。该契约包括:雇佣救助契约和无效果一— 无报酬契约两种。这两种契约虽然收取救助费用不同,但被救助船舶必须负有支付一定报酬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救助地发生在公海,则应由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此种管辖的规定,便于人民法院查清实施救助的实际情况,判决后也便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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