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Prize Court1907年10月18日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通过的公约。《公约》规定,国际捕获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开庭的法庭人数为9人。德国、美国、奥地利、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俄国任命的法官为常任法官,其他国家任命的法官则是轮流担任。公约并规定,国际捕获法院作为对拿捕国法院的上诉法院,可管辖有关中立国和中立国公民财产的一切事宜以及关于敌方财产的某些事宜。国际捕获法院不仅承认中立国有上诉权,而且承认中立国个人,在一定限度内包括敌国的个人或公民,也有上诉权。《公约》还规定,国际捕获法院在审理时,应依次适用当事国之间的条约、国际法的规则、正义和公平的一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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