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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统一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专门机构。1952年8月6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为统一解决劳动就业问题,进而逐步做到统一调配劳动力,中央、大行政区、省和大城市均应设立劳动就业委员会,并须建立有专人负责的办事机构,指导劳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对一切失业人员的登记处理事宜。省辖市视工作需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亦得设立劳动就业委员会。1953年8月,根据政务院的决定,各级政府的劳动就业委员会与各级劳动部门中管理劳动力的机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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