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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减刑程序
释义

减刑程序

刑罚执行变更程序之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程序。减轻原判刑罚,包括将原判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减短和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是有期徒刑不得减为拘役、管制,拘役不得减为管制。减刑的条件分为两种:一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减刑;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应当减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和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依法减刑时,应由各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根据原判处刑罚的不同,分别报请不同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罪犯所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3)对于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交付执行时余刑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分别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审核裁定;(4)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审核裁定;(5)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执行管制的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6)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公安派出所会同负责考察罪犯表现的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案件,并且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之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减刑裁定书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减刑程序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的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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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