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Statelessness1961年8月30日订立的关于减少无国籍人现象的公约。50年代,曾经制订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为无国籍人规定了统一的法律地位和待遇,但并未解决长期以来大量存在的无国籍人的现象。为了减少无国籍状态,联合国大会于1954年12月4日通过决议,决定再次召开全权代表大会,制订新的公约。《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包括序言和21条。《公约》的主要规定如下:缔约国对在其领土出生的如不取得该国国籍即无国籍的人应给予该国国籍,但可以给予这类人国籍规定某些条件;凡在缔约国领土上出生的婚生子女,非取得该国国籍而其母又有该国国籍者,应于出生时取得该国国籍(第1条)。凡在缔约国领土内发现的弃儿,如无其他相反证据,应认定其父母持有该国国籍而且是在该领土内出生的(第2条)。在一定情况下,缔约国对并非出生于缔约国内,但其父母一方在他出生时具有该国国籍,而且非取得该国国籍即无国籍者,应给予该国国籍(第4条)。凡根据缔约国的法律因个人身分的变更,如结婚、婚姻关系的终止、私生子的承认、认领或收养足以使其丧失国籍者,其国籍的丧失应以具有或取得另一国籍为条件(第5、6、7条)。缔约国不应剥夺一个如被剥夺国籍将成为无国籍者的人的国籍;但《公约》承认这条规定应有某些例外(第8条)。缔约国不得根据种族、人种、宗教或政治理由而剥夺任何人或任何一批人的国籍(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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